植物研究

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研究 

来源:植物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2-15

1 植物新品种概述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种植或开发的野生植物。新的植物品种和专利、商标、版权类似,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品种的育种单位和个人享有独家授权的权利,在没有经过品种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获得收益为前提生产和销售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能将林业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用于生产各种育种材料[1]。

我国品种规定申请程序要满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3个特点。新的林业植物品种是农业和林业领域的重要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是植物育种者的权利,其保护对象非植物品种,而是植物育种者享有的权益,此权利是由政府授予的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带有获益目的去生产或销售植物新品种和育种材料。

2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各国为了鼓励林业植物育种,同时禁止技术垄断阻碍社会进步,建立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而在法律上授予育种者排他独占权,以便可以充分实现育种者的经济和精神利益,促进林业植物育种事业发展的同时,又可以保护农民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为防止权利滥用,又对育林者权利加以限制。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有3个部分,一是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自身和基因;二是利用专利法保护园艺植物育种、植物品种培养方法或特殊的技巧;三是与相关国际公约接轨,保护世界存在的植物基因资源源和原住民积累形成的农林业植物培育资源[2]。

3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面临的挑战

3.1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存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意识较低、保护刚性转换机制不灵等许多问题。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上存在数量不高、保护意识缺乏、分布不均衡等问题。申请林业品种数量和实际品种数量不对等,培育新品种物种分布不平衡,表现在每年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中大多数是观赏树木。但是,林业研究单位的育种创新热情有增无减,而在栽培品种数量持续增加的情况下,我国林业植物保护系统并不完善,而且学习与运用系统的能力和水平不高。

3.2 保护执法困难

首先,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执法依据单薄,其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法律规范。在此种法律规制约束下,使得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执法途径也主要限制在法院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其次,在林业行政执法上,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执法机制在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序上呈现出形式单一、保护力度匮乏和程序不完善等特点。目前,我国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机关林业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其中,省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处理林业植物品种侵权纠纷,而县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处理假冒林业植物品种的纠纷。然而,在林业植物品种纠纷处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整体的法律意识相对单薄,而这一现状在保护工作相对滞后的加剧下使得在林业植物品种的执法保护工作中常常伴随着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林业植物新品种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再次,司法保护程序上,由于司法权所固有的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及终局性等属性,使得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受到侵犯,主体在借助于司法途径维权时常常面临着取证困难与时效较长等困境[3]。

3.3 品种保护开发应用价值测试处于低级阶段

发达国家常见品种保护测试方法为确认林业植物新品种顺序,根据品种的育种者是否通过测试,选择品种的应用程序。在这个测试中需要审批程序,但是我国的审批部门在主导评价和保护品种测试中缺乏统一协调,没有严格测试,尚处于低级阶段。

总之,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是为鼓励开发和利用植物品种,既要关注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同时要考虑其在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中的特殊作用。所以,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1 植物新品种概述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种植或开发的野生植物。新的植物品种和专利、商标、版权类似,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品种的育种单位和个人享有独家授权的权利,在没有经过品种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获得收益为前提生产和销售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能将林业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用于生产各种育种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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